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是对房屋的实际抗震能力、薄弱环节等整体抗震性能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除确定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即抗震鉴定类别(分A、B、C三类)外,还应包括下列步骤:
1.1 收集原始工程资料 抗震鉴定应充分了解原始工程资料,如勘察报告、施工图、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工程验收资料,确定建筑的场地类别、地震分组等信息。资料不全时,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1.2 建筑现状调查 了解实际情况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及改变使用功能的等状况;并注意有关非抗震质量问题。
1.3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 应根据对建筑工程现场的检查情况和检测的目的,制定检测方案和实施现场检测。针对不同建筑的特点,通过相应的检测手段掌握建筑相关参数,包括建筑物的使用荷载、损伤等必要参数,为下一步对建筑的综合抗震能力分析做准备。
上海市建筑抗震检测鉴定 上海房屋抗震鉴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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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房屋检测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2)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fu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20023-2009)第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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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受检房屋为丙类建筑;根据《建筑抗震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有关要求及规定,对该房屋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措施核查及抗震验算。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业主委托要求,对该房屋按后续使用年限40年,采用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8.1 地基和基础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2.2条第4款规定,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现场检测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围散水排水沟存在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房屋相对倾斜率和倾斜均在规范范围内,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因此,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