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制定程序
5.1.1予納入授規範之,悉依下列原則列述規範:
5.1.1.1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核決限。
5.1.1.2有關法令規定予規範之事項。
5.1.1.3基於管理需要予規範之事項。
5.1.2管理位根前述規範原則匯整理授之「限表」(8.1),並依法令規定、授賦能及能分工之原則,註各授之分層負責限。
5.1.3「限表」依規定呈經理人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5.2未依本作規定,以致引公司損失時,依相關獎懲規定。
5.3遇下列情形時,由管理部同各相關位修正「限表」,並依規定提核定。
5.3.1管理及控制重改。
5.3.2與zhengfu有關法令相抵觸。
5.3.3所載名已修改,或織層增刪。
5.3.4範圍擴增或作重。
5.3.5其他有修訂之必要者。
5.4各位及作經人員於各項時,除遵循有關規章外凡有關核決限者,均依核決流程按呈,若有越呈者退還有核決之主管由其自行核決。
5.5授有核決限之主管,執行時,如遇困或特殊事情生向上一主管示。
5.6依核決限規定授由下階主管決行之,其上階主管隨時督導其之推行,若有失誤仍負行政上之責任。
5.7授有核決限之主管,如因事不克值行則由代理人代行其。(參見『代理作』)
5.8代理人於代理期束,將代為之向被代理人說明。
6.控制重
6.1核決限之制定及修正經決策位核定,修正時亦同。
6.2核決限之制定,依法令規定、授賦能及能分工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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