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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之維修
當設異常或損壞時,由保管使用位填立「維修申」(8.1),經位主管核准,送交管理部負責內維修人員、家或外界(維修而定)維修等續作。
管理部接獲「維修申」,先查該項設是否於保固期限內或是訂有維合約,若於保固範圍或已訂有維合約者,保固或合約商修理;否則一般商故障修用進行價。
洽一般商修者,依公司規定向修商價,並取得〝價〞,管理部將比、價商與填寫「維修申」,依核決限呈核,以通知商進行修。
設修完成,管理部通知修位進行收,並於「維修申」之收欄位名確。
修繕完成需支付維修用者,管理部取得維修商之〝〞,填寫「款」(8.2)依『採及付款循-付帳款作』款。
計位依「款」、及收等相關料,依性質分別列為本支出或用支出。若須本化者,於「財目」(8.3)登該筆本支出料。
固定之保
非生性設之保作,由使用部需要各項財實施定期性或不定期性之保。
器設若需與器商維合約,則由管理部或指定位評估,並選擇經濟有效的維合約實施保或修事宜,生性器設並依『生循—器設保維修作』紀及保留該器設之保與維修。
控制重
設異常或損壞時,確實查明有保固或是維合約,並依規定送修。
「維修申」經責主管核准,維修經修位收確。
修繕用之帳是否適當,本化與用性之修支出確實劃分。
定期彙整、分析修繕支出及比例,以瞭解是否有用浮濫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