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房地产暂定级资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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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 、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拥有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 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 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 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