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围栏与自贸区围网建设保税区及海关围墙环保工程

保税区围网用于综保区围墙工程,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出口加工、口岸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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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围栏与自贸区围网建设保税区及海关围墙环保工程     

 

国内的综合保税区围网可以有效的保护企业经营场所的安全,2008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这是我国继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之后的第五个综合保税区。凭祥综合保税区是广西继钦州保税港区围网封闭之后,再获国家批准设立的开放层次高、优惠政策多、功能齐全、手续便捷的特殊经济开放区域。凭祥综合保税区规划控制面积8.5平方公里。如果不涉及许可类贸易项目同样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批就可以将其列入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但实践中很多保税区内的工商部门对于此类业务并不予以营业执照确认。其理由仍然是保税区管理的特殊性,非保税区业务会不利于海关及相关部门对保税业务的监管。从1990年5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个保税区到现在,我国已建有上海外高桥、天津港、深圳福田、沙头角和盐田港、大连、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象屿、福州、宁波、青岛、汕头、珠海等15个保税区。十多年来,全国15个保税区的保税仓储、转口贸易、商品展示功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具备了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     

 

保税区围栏与自贸区围网建设保税区及海关围墙环保工程     

 

保税港围网也称保税仓库区围网,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在保税区围栏作为综合保税区的防护产品。保税仓围网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通道。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将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卡口硬件应比照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三)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的照明设施等。


 (四)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五)巡查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检查的通道,横宽不少于4米。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检查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 


 (六)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海关监管区围网周界无盲区监控。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质检总局统一配置。具体配置规模,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质检总局审批确定。 


 (七)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特殊监管区域内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提醒标志,并配有现场办公用房、药品器械库和必要的消毒器具以及存放待处理物品的防疫库。距生活和工作区域不少于50米。 

 

(八)特殊区域应建立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 

 (二)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性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内应有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在*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休息用房。五、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配套设施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