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具体包括:安全教育、施工作业管理、安全措施、检查劳保用品、危险作业的审批、事故报告及其处理等管理。
(一)保护员工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实施职业安全管理,公司各级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自己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到当施工与安全、设备与安全、任务与安全、工程进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都必须服从安全。
(二)操作工在工作中应严格进行交接班、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规范、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三)机动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超标(超长、超高、超重)装载行车。
(四)全公司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及公司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新工人、实习员工、新任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管理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上岗。
(五)无工作证、出入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家属、亲朋好友带入基建施工现场;女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不得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严禁操作机械运转等工作。
(六)不论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做好工作前的安全检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人,未经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不得独立操作。
(七)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存放库房或区域,必须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并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其它的安全措施,公司内一切防火用具和设备不得随意乱放,要专库专放,并长期保持良好状态,正确掌握防火用具的使用规定。
(八)夜间施工要放置安全信号。
(九)机器设备应有完好的防护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禁止超负荷运行,公司员工在现场内必须听从各级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的指导。
(十)发生事故时领导要及时组织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或经济处罚,直至国家法律制裁,全公司员工都要提高警惕,随时检查发现隐患苗头及时检查、分析、制定措施整改处理,尽一切努力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二、安全教育
新工人、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及岗位的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明确安全技术操作规范及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按照管理范围,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技能操作证方能驾驶,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一)特种作业范围:
根据国家标准,在本公司从事电工作业、水处理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作业、易燃易爆物品押运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突发性昏撅、精神病等)和生理缺陷。
3.必须具有本工种作业应具备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三)培训考核和发证
从事上述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内容根据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理,由县市级劳动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电工、金属焊接(气割),必须是县市级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与违章处理:
凡由公司送培取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回公司上班,原则上3年内不能调出公司,若要调离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特种作业人员回单位上岗后,要保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工作,对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及责任,有权扣证1-12个月,并记录操作证,对造成重大安全、设备事故者,有权吊销其操作证,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每季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大检查,每月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对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每天由班组长对所负责各岗位进行例行安全检查,通过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有临时的防范措施。全公司性的安全检查,季度,节假日前后和临时突击性安全大检查由主管经理负责,专业性、临时性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对检测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出规划,限期整改。
安全技术措施是消除不安全因素、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属于生产、电器设备、三废方面的由生产部编制计划,并纳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防尘、防火、防爆、防止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资金摊入生产费用,确因部门解决不了的重大项目,由公司安排,要求做到项目、经费、进度三落实。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技能培训工程部具体实施,员工对于所领用品有保管、爱护的责任,如因个人原因导致的丢失、损坏,应负赔偿责任。(正常损耗不计)
危险作业范围: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爆作业(生产部进行审批)
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规定,若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要在事故当日填写报告单上报办公室及时报告市安全办不得隐瞒、漏报;发生重大人身事故,除紧急通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抢救外,还要保护好现场。一切事故都必须按照《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督察和违章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任何条款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在《事故隐患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措施和进行整改的,视其情况减少工资,直到下岗;对于人身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责任者,除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参照本制度视其情况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