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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业务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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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知识

2016/3/29

干部监督工作业务知识百题问答

 

1、问:《干部任用条例》对各级党委做好干部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不审批。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七项任职资格是什么?

 

答:(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答:(1)民主推荐;(2)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3)考察;(4)酝酿;(5)讨论决定;(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7)任前公示;(8)任前谈话;(9)任职。

 

6、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后备干部除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后备干部;(2)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后备干部;(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

 

7、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

  答: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8、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但在实践工作中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9、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是: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是:单位班子成员、中层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10、干部考察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对干部进行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11、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2、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是什么?

 

答: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上述三种方式都适用。地方党委全委会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3、干部任职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1)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或任命的,自当选或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14、公开选拔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答:主要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

 

15、竞争上岗一般包括哪些程序?

   答: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环节。

 

16、对干部试用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除选举产生和由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外,均实行试用期。非领导职务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17、提拔任用干部需上报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答:(1)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2)干部任免审批表;(3)干部提拔或调整审查表;(4)干部考察材料;(5)新提职干部档案或档案抄件;(6)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

 

18、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和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同时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19、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是什么?

 

答:(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

20、问:《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21、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2、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3、问:《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24、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25、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26、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27、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28、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29、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30、免职和降职有什么区别?

 

答: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对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予以降低职务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31、问:公务员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2、问: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3、问: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答:(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4、问: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分为哪几类?

 

答: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35、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层次有哪些?

 

答: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36、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答: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7、问: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多长?

 

答: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38、问: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什么?定期考核有哪几个等次?

 

答: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39、问: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可适用于哪些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40、问: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适用于哪些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答: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41、问: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怎么处理?

 

答: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2、问: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哪几种?

 

答: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43、问: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每种处分的期限是多长?

 

答: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4、问:对公务员的培训有哪些类型?

 

答: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45、问:公务员可以在哪个范围内进行交流?公务员的交流有哪几种方式?

 

答: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46、问:公务员可以到哪些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答: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47、问: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48、问:公务员担任哪些职务需实行地域回避?

 

答: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9、问:公务员实行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50、问:公务员的工资包含哪些部分?

 

答: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51、问:对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52、问: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辞职?

 

答:(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53、问: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引咎辞职?

 

答: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54、问:领导成员在什么情况下责令辞职?

 

答: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55、问: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予以辞退?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6、问: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辞退?

 

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57、问: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答: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58、问: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哪些处理不服时,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

 

答:(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59、问:机关聘任公务员有何要求?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为几年?试用期为几个月?

 

答: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公务员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60、问: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对从事其他职业或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1、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对公务员的任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任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62、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对公务员的免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63、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对公务员职务自然免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64、问: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什么资格条件?

    答:(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65、问: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什么任职年限条件?

    答:(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6、问:什么是公务员调任?调任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公务员调任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务员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二)提出调任人选;(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四)组织考察;(五)集体讨论决定;(六)调任公示;(七)报批或者备案;(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67、问:公务员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公务员调任规定》还规定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答:(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68、问:哪些公务员不得调任?

 

答:(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9、问:公务员调任应当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答:《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70、问:公务员调任人员是否有试用期?

   答:《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71、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2、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3、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一)更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4、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75、问: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76、问: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77、问:追究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方式?

 

答:(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3)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4)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78、问: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79、问: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人员,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80、问:发现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时,应如何进行调查处理?

 

答:(1)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2)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81、问:发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2、问: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如何申诉?

 

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83、问:受到处理的干部重新提拔任用时有何规定?

 

答:(1)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2)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84、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85、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86、问: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87、问: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有何具体要求?

 

答:(1)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3)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4)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88、问:“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89、问:“一报告两评议”何时进行,何人参加?

 

答:“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为:(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90、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形式怎样?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91、问: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92、问:“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如何实施?

 

答:“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93、问:“一报告两评议”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94、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什么?

 

答: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95、问:如何实施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答:(1)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2)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96、问: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哪些内容?

 

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97、问: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有哪些程序?

 

答: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98、问:对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时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1)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2)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全委会成员;(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99、问:对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结果如何运用?

 

答: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100、问:对市县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

 

答:(1)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2)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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