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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业务知识百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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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知识

2016/3/29

干部监督工作业务知识百题问答

 

1、问:《干部任用条例》对各级党委做好干部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不审批。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4、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七项任职资格是什么?

 

答:(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哪些?

  答:(1)民主推荐;(2)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3)考察;(4)酝酿;(5)讨论决定;(6)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7)任前公示;(8)任前谈话;(9)任职。

 

6、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后备干部除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后备干部;(2)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后备干部;(3)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5)身体健康。

 

7、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

  答: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8、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但在实践工作中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9、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是什么?

 

答: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是: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是:单位班子成员、中层负责人。人数较少的可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10、干部考察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对干部进行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11、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2、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三种主要表决方式是什么?

 

答: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上述三种方式都适用。地方党委全委会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13、干部任职的时间如何确定?

 

答:(1)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或任命的,自当选或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14、公开选拔工作包括哪些程序?

 

答:主要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

 

15、竞争上岗一般包括哪些程序?

   答: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等环节。

 

16、对干部试用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除选举产生和由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外,均实行试用期。非领导职务不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17、提拔任用干部需上报备案的材料有哪些?

 

答:(1)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2)干部任免审批表;(3)干部提拔或调整审查表;(4)干部考察材料;(5)新提职干部档案或档案抄件;(6)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复印件。

 

18、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和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同时规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交流的范围: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19、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纪律是什么?

 

答:(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

20、问:《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这里的“县级以上”是否包含县级?

 

  答:包含。《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其他类似情况,如“地(厅)、司(局)级以下”、“五年以上”等,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21、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及其他担任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担任县(市、区)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有在乡镇(街道)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2、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干部挂职锻炼,所挂任职务是否可以视为一个职位任职的经历?

     答:凡经组织选派、挂职时间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职务无论是平职、低职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职安排的,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23、问:《干部任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24、问: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25、问: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26、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27、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除了要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外,是否还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答:必须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

    28、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29、问:《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答: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30、免职和降职有什么区别?

 

答:领导干部免职制度,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免除有关人员所任领导职务的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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