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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门诊诊所为卫生局要求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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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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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门诊诊所为卫生局要求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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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经理:13590406205(同微信)

公司业务已发展到深圳市、中山市、佛山市、惠州市、潮州市、梅州市、广州市、珠海市、高州市、化州市、茂名市、东莞市、江门市、清远市、汕头市、阳春市、湛江市、韶关市和深圳市等省内大部分城市,鉴定建筑物过万栋,鉴定面积数百万平方米。 

  一、八十年代起即在深圳乃至华南地区统一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品牌开展建筑检测鉴定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2008年8月于深圳成立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软件的研发与技术咨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建筑产品以及有关工程材料的质量检验;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和设备;建筑节能检验等。目前,我司已取得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粤建质检证字0201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计量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2191668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证书编号: CNAS L1046)、检查机构认可证书(证书编号:CNAS IB0165),是第三方公正性检测机构。现已在深圳市、区各级建设局备案。我司拥有一支由行业专家、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人)、高级工程师(6人)、能源审计师(2人)、工程师(15人)和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建筑结构和建筑节能检测仪器100余台。 作为深圳市最早获准开展结构安全鉴定的机构, 


  受深圳市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卫生局租赁办和社会各界委托,承接了许多大型检测鉴定项目,对深圳地区包括学校、办理产权、租赁房屋、旅馆业建筑、危险边坡、灾后建筑、病害房屋等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评估与诊治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我司完成的检测鉴定建筑面积已超过千万平方米,主要项目如深圳市民中心钢结构质量检测、地王大厦风振检测、北京白云广场、鹿丹村小区安全鉴定、 

  深圳市工商局办公楼、中国电信多座五星级机楼、深圳大运会场馆、深圳市消防局综合楼、中国建设银行云中大厦、东部华侨城茵特拉根酒店群、中兴通讯工业园生产配套楼、汕尾惠来电厂煤仓网壳、开平益华广场、惠东东盛城市广场、深圳布吉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福田区城管基地结构安全检测鉴定、罗湖区商铺排查、龙岗区边坡排查抢险等。 

  二、另外,我司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需要,依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在国内建筑节能领域的技术和能效测评机构的品牌优势,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检测、审计、咨询和能效测评方面的业务。具体包括公共建筑节能检测、居住建筑节能检测、通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和太阳热水系统性能评定和试验等工作。已承接如珠海市保税区园区整体节能技改咨询、江门市市政路灯节能工程检测、工信部办公楼、河北省广电局和腾达大厦等多个项目的节能检测和能效测评工作。在承接各项检测鉴定和咨询业务的同时,我司承担了多项社会事务,体现了央企的社会责任。我公司参与了《深圳市学校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的编写工作,承担了如《深圳市大型公建能耗评价指标研究》等多项节能、建材、检测等领域的科研课题,主编《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及技术应用指引》和《深圳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应用指引》,并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我司多名同志分别受聘作为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危房鉴定专家和绿色建筑专家,

  2015年8月,我公司获选为深圳市住建局组建的“深圳市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司不仅积累了大量的工程经验,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今后,我司将继续以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综合技术优势为依托,发扬“卓越、创新、诚信、和谐”的企业精神,秉承高科技专业理念,以卓越的品质、不断创新的技术,向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技术。

  深圳市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 

  二、科室 

  (一)诊所可设置1-4个诊疗科目。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可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药房、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或可选由其他合法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相关服务,并可不配备相应人员和设备。 

  三、人员 

  (一)每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满5年,并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应增配0.5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单一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并至少增加一个诊室。增加口腔科的,按口腔诊所标准设置。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诊桌、诊椅、诊床、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2.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有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3.处置室(配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有洁污分区,设有处置台、手卫生设施、空气消毒设施; 

  4.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应设有操作台,至少配备有血、尿常规,冰箱。 

  2.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选设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应设立超声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超声检查设备、诊床。 

  选设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应设立心电图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至少配备有心电图机、诊床。 

  3.选设药房,药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中、西药房分设,应设有药柜,发药台,至少配备有冰箱、空调。 

  4.选设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观察病床,至少配备有供氧设备和急救设备。 

  5.选设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6.设置输液区等治疗区的,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诊床、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一)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二)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具有病历本、处方、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 

  (四)设有医疗美容科的,建立医疗美容项目分级和管理制度,美容外科仅限开展一级项目。 

  口腔诊所 

  口腔诊所是为患者提供口腔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口腔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名称 

  口腔诊所名称和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地址相一致。名称不得与深圳市管辖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名称重复。 

  二、科室 

  (一)至少设有口腔科,口腔综合治疗台不少于1台; 

  (二)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 

  三、人员 

  (一)医师。 

  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并执业地点注册在本机构的,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口腔诊所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要有一定的区域划分,做到人、物流向合理,洁、污相对分开,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口腔诊所可设1-4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牙椅),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 设置消毒供应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设有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无菌物品存放室。 

  2.设有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设有上下水、紫外线消毒灯。 

  (三)选设科室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1.选设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应设立X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设牙片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设牙科全景机或牙科CT机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并须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2.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应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 

  (四)地面装修应使用防滑、防噪音材料,墙面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 

  (五)诊所内不得设置与诊疗无关的业务用房。 

  (六)诊所悬挂标牌应与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 

  (七)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电梯等要经相应部门的检测验收合格。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六、规章制度 

  (一)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管理; 

  (三)具有病历本、处方、和医疗服务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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