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化学品危险性检测鉴定和化学品危险性检测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事业部--林工---/
本中心通过了中国民航总局“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资质认可,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国际航协(IATA)和中国民航总局的培训和资质认定,熟悉国内和国际相关法规。目前,本中心已和国内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开展MSDS检测和编制以及货化学品危险性检测鉴定和咨询服务。
业务范围
1. 货物运输(空运、海运、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条件鉴定服务与咨询
货化学品危险性检测鉴定是MSDS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标准,如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IATA DGR)、IMO《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对货物进行分类鉴定,并对其运输安全性作出评价和建议,为货运企业的运输安全把关。同时,可为货物运输各环节的货主、货代、承运人提供各类货物的包装、适航(适运)性等咨询服务。
本中心通过了民航总局“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资质认可,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中国民航局、国际航协《危险品规则》(IATA DGR)和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O IMDG Code)的培训和资质认定,熟悉国内和国际相关法规。目前,本中心已和国内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可为客户提供9类货物的运输条件鉴定和咨询服务,
第1类 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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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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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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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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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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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自反应及相关物质和减敏的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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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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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喷射危险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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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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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自燃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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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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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起火危险和轻微爆炸、喷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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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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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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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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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显著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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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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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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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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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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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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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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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极不敏感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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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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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过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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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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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类:毒性和感染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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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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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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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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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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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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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易燃无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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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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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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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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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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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类: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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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易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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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类: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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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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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检测及咨询服务
由于某些货物含有磁性,对飞机的导航系统和控制信号有干扰,国际航协(IATA)将磁性货物列为第9类危险品,在收运时必须加以限制。因此具有磁性的货物在航空运输前都需要按照IATA DGR的要求进行磁性检测,以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
本中心作为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可为客户提供磁性货物检测与咨询服务。
(1) 经中广测磁性检测合格并出具《货化学品危险性检测鉴定书》的货物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
(2) 对于磁性检测不合格的货物则提供包装、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尽可能使之符合普通货物的运输条件。
危险品申报单(DGD)填写
本中心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国际航协(IATA)、中国民航总局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培训和资质文件已向航空公司登记备案,可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填写《危险品申报单》(DGD)
2.化学品理化参数和危险特性检测及危险性鉴定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与标准手册》、GB 19521.1~14、GB/T 21565、GB/T 21611~21624、GB/T 21630~21632、GB 5085.1~7、TB/T2688、EC 440/2008、ASTM D92、D93、D6450、D7094、D56等物性测试标准,对化学品的理化参数及危险特性进行检测。依据GB 12268、GB 6944、GB 13690、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废物名录》等标准,对化学品进行分类鉴定,为化学品登记、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
测试项目
理化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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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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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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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易燃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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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杯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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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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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杯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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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速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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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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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热物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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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点/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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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释放易燃气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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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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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性物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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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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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蚀性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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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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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含硝酸盐的化肥自持放热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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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SDS/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缩写:CSDS或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露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作用是使用户明了危险物质的有关危害,在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的过程中能主动进行防护,从而减少职业危害、预防危害事故发生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目前,国内外都已经实行了MSDS制度,如果没有MSDS,用户可以拒收,运输单位也可拒运。由于不能提供MSDS而导致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则完全由生产(经营)者负责。我国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进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和评估,办理相关登记,并一定要随货向用户及储存、运输的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MSDS。
本中心专业从事化学品理化特性特别是危险特性的检测工作,熟悉国内外的法规、标准,有丰富的资料储备,可以为您提供下列服务:
(1)中国版MSDS/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
(2)国际版SDS/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
(3)GHS分类/标签/SDS编制和咨询服务;
GHS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的简称,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化学品物理、健康和环境危害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共分为28大类,其中物理危害16类、健康危害10类和环境危害2类,并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SDS的要求)。GHS旨在通过提供一种国际上可理解的危险公示制度,统一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以便加强化学品处理、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目前,国际上已进入GHS执行的缓冲期阶段。中国也于2008年开始实施GHS制度。
(4)按欧盟CLP法规分类/标签/SDS编制和咨询服务。
2010年12月1日,一项波及面超过REACH的法规已强制执行,这就是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Regulation (EC)1272/2008)。CLP贯彻了GHS,将逐步取代欧盟原有的两个指令:Directive 67/548/EEC(物质的分类与标签)和Directive 1999/45/EC(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从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化学品物质的供应商都应按照新CLP法规对其物质进行分类标签。从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危险物质指令(DSD)的分类将持续到2015年6月1日。
CLP法规所涉及到的物质比REACH的范围更加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面对CLP法规,企业需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①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②更换符合CLP法规的SDS;(3)向CLP法规实施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进行通报。
服务领域为:
1.未知物剖析(成分分析)及配方研制2.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鉴定3.二噁英检测
4.危险废物检测与鉴定5.药品报批全项分析和结构确证6.食品、农产品、饲料及食品级接触材料检测 7.医药卫生产品检测 8.农药、兽药和肥料检测9.环境检测和监测 10.日化产品检测11.玩具、纺织品及皮革等中有害化学物质检测 12.电子电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13.油品品质检测 14.环境可靠性测试15.材料性能分析 16.金属矿产检测17.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化学品检测和危险性鉴定 18.工业故障诊断和失效分析19.司法鉴定 20.科研服务—项目承担情况
资质范围:食品检验、药品检验、农药化肥检验、产品化学特性检测、产品物理特性检测、产品系统检测、一般物品鉴定、二噁英检测、再生资源利用鉴定、司法鉴定、未知物成分分析、危险废物鉴别及检测、毒理试验、危险化学品鉴定与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
涉及地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海南省、云南省、广西省、贵州省、新疆省、四川省、重庆市、西藏省、湖南省、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安徽省、江苏省、甘肃省、宁夏省、内蒙古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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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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