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根据回收产品的分类,在遵守进口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销售部与客户或进口国相关机构进行协商,分别采取就地销毁(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的产品)、降价处理、全部退回工厂等相应处理措施。
涉及一级召回告知时,经分析和确证后,由总裁下令产品召回。业务部门填写“产品召回计划表”,立即与贸易商取得联系,以明确告知所有可能产品危害的批号、代码、规格、数量等信息。委托贸易商对所有的已上货架和仓库的产品进行召回,如产品已销售,应通过媒体,争取大限度地召回所有产品,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对于外销产品,公司应委托贸易商依据进口国的法律、法规对属一级召回的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对于内销产品,公司应回收产品,根据质检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回收的产品进行处理、记录和报告。
公司在得到二级召回和三级召回告知时,经分析和确证后,经总裁批准后,业务部门填写“产品召回计划表”,立即与贸易商取得联系,或派人直接参与,与贸易商磋商产品的处理办法,选择就地销毁、返工整理、退货或降级处理,并进行详细记录和向有关质检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