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识别和评价的实施
5.3.1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织人员对已识别出的环境因素进行汇总,并依据5.2.2的评价方法和准则,在《环境因素调查及评价表》上判断,并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填写《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5.3.2各部门和单位将本单位的《环境因素调查及评价表》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进行审核。
5.4 环境因素的更新
5.4.1 环境因素识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发生下述情况时,要更新〈或补充〉环境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
(1)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2)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工艺更新、原材料替代;
(3)环境审核或管理评审有要求;
(4)相关方的要求;
(5)公司自身环境保护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