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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动车报废回收详细法规

关键词:青岛机动车报废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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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回收之机动车修理
机动车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或有故障而暂时无零配件供应又需急用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些应急的修理方法。现将一些简便而易行的应急的修理方法介绍如下:
1、油箱损伤。机动车在使用时,发现油箱漏油,可将漏油处擦干净,用肥皂或泡泡糖涂在漏油处,暂时堵塞。用环氧树脂胶粘剂修补,效果更好。
2、油管破裂。油管破裂时可将破裂处擦干净,涂上肥皂,用布条或胶布缠绕在油管破裂处,并用铁丝捆紧,然后再涂上一层肥皂。
3、油管折断。油管折断时可找一根与油管直径适应的胶皮或塑料管套接。如套接不够紧密,两端再用铁丝捆紧,防止漏油。
4、机动车缸盖等部位出现砂眼而漏油、漏水。可根据砂眼大小,选用相应规格的电工用保险丝,用手锤轻轻将其砸入砂眼内,即可消除漏油、漏水。
5、油管接头漏油。机动车使用时,如果发动机油管接头漏油,一般是油管喇叭口与油管螺母不密封所致。可用棉纱缠绕于喇叭下缘,再将油管螺母与油管接头拧紧;还可将泡泡糖或麦芽糖嚼成糊状,涂在油管螺母座口,待其干凝后起密封作用。也可将人造革

或皮裤带剪成型或放入孔中砸成型,安上即可,还可用一截塑料管剪开成型安上。
6、沉淀杯破裂。用胶布管或塑料管把沉淀杯进、出油管套上,使油不经过沉淀杯直通。
7、进、出水软管破裂。破裂不大时,可用涂有一层肥皂的布将漏水处包扎好,如破裂较大时,可将软管破裂处切断,在中间套上一个竹管或铁管,并用铁丝捆紧。
8、风扇皮带断裂。可把断了的皮带用铁丝串联扎好或采用开开停停的办法把车开走。
9、螺孔滑扣。螺孔滑扣导致漏油或连杆松动,使其无法工作。这时可将原螺杆用锤子锤扁,使其两边膨胀增大(注意最上面几扣不要锤,以使入孔)再紧固好,但不可多次拆卸,待下次保养时修理。
10、膜片或输油泵膜片破裂或折断。可拆开油砂泵取出膜片,用胶木板、电工绝缘胶木或塑料布按原形状尺寸锯锉成型,并磨光装上;或者将油管直接通到喷油泵上。
11、气门弹簧折断。气门弹簧折断后,可将断弹簧取下,把断了的两段反过来装上,即可使用。也可找一片一毫米厚的铁皮,剪成比弹簧直径大8毫米的圆片,内部剪一圆孔,直径小于弹簧直径4毫米,外部边缘每隔6毫米剪成4毫米长的裂口,剪好后每间隔一

片折叠一片,形成双面弹簧座槽,再将弹簧调头装入铁皮槽内即可使用。如弹簧断成数节时,可将该缸的进、排气门调整螺钉拆下,使气门保持关闭状态。让该缸停止工作。
12、离合器片粘油打滑。可卸下飞轮壳或检查窗盖,清除内部脏物,将底部小孔堵好,待离合器散热后,倒入适量汽油(将离合器淹没1/3),再将盖装好。然后起动发动机低速运转,反复分离,结合离合器,让汽油浸洗内部油污。3—5分钟后放出洗涤油。用

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排除离合器片粘油打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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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回收之机动车以旧换新
政策
一、汽车以旧换新的概念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排放物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姓名与换购新车车主姓名应一致),均可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表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既符合上述四条规定中的第4项、又符合第1至第3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三)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四)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⑴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⑵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⑶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⑷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⑴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⑵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⑶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⑷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⑸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⑹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⑺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⑻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⑼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⑽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⑾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三、财政部门补贴审核及兑付
县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条件(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2);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县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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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回收详细法规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

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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