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平台主播、公会主播

网络主播、平台主播、公会主播、竞业限制、停播、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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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主播与公会主播好?

 所谓平台主播,其实就是个人主播;而公会主播,是指加入了某NCN机构或经纪公司的主播。

对于初入主播行业的新手而言,究竟是做平台主播,还是做公会主播比较好呢?

1、平台主播

优势:比较自由灵活,收入可自由支配,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类型、内容及直播的时间,有权随时终止直播等。

劣势:收入不稳定,缺乏推广及运营经验,难以爆红。

2、公会主播

优势:一般有签约金及保底收入,有专门团队进行包装、推广及运营,公会提供专业培训,直播题材及素材多样等。

劣势:有固定的直播时间及时长要求,收益要给分成,转会及退会受到诸多限制,解约将面临高额违约金。

通过对比可知,无论是平台主播还是公会主播,都有利弊,在选择时可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才艺能力、经济水平等选择适合自己的。如果是选择加入公会,在签订协议时,务必要注意如下几点:

(1)注意看清楚是主播还是非主播。如果是主播,那在合同期限内,不能在站外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否则将构成违约;

(2)注意看清楚合同期限是一年还是三年、五年、十年。跟公会初次合作,可以先签订短期合作合同,以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脱身;

(3)注意看清楚违约责任条款。很多公会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往往把违约金写得特别高,比如三百万、五百万等,增加主播解约风险及成本,限制主播退会或者转会;

(4)务必要求公会把承诺的各项收入、分成、奖励、扶持措施、培训等写入合同,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很多公会在招募主播时画大饼,承诺高底薪高提成,并承诺提供各项培训、包装、运营及流量扶持,等把主播签下来后,就让主播自生自灭,如主播此时要求解约,还会面临被索赔高额违约金。

 


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艺人主播支付高额违约金?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期限及履行情况、双方缔约地位强弱、主播的主观过错、主播的经济价值及收益能力、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合理预期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经济成本、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下事项,法院案件支持其高额违约金诉求的可能性就非常高:

1、证明公司为了双方的合作,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如承租、装修

拍摄地点;购买、维修、保养相关拍摄工具;为包装该主播高薪聘请的专业策划人员、拍摄人员、运营人员、剪辑人员及后期制作人员等;专业的表演或新媒体培训等。

2、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公司的包装及宣传推广下,各大平台的粉丝增长速

度快、粉丝总量不断增加、直播观看人数不断增长、收取的直播礼物不断增加,收入不断增长,艺人主播商业价值水涨船高。

3、证明该艺人主播在单方解约后,在直播表演过程中,仍然运用了在公

司培训学习的文案创意、人物定位及视频风格等。

4、证明该艺人主播解约后自己运营账号,粉丝的增加实际上就是基于公司对其主播、艺人的培训和定位。

 

直播竞业禁止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公司角度:维护新媒体行业的经商环境,避免主播获利吸粉后就违背契约精神,利用公司的经验和金钱投入做跳板后继续从事该行业,且公司为了让其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注度,需要与不同平台、工会合作,争取推荐位,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成长为有一定粉丝群的成熟主播,为其自身及上诉人带来更多收益。如果违约成本较低,公司每培养一个新主播,待其有一定关注度后在合同到期前其就有可能选择跳槽或作为独立主播,使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大大受损,且还需要不断培养新主播,使公司运营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故诉求应得到支持。

艺人主播角度:在双方仅短期合作、公司不提供竞业禁止补偿的前提下禁止艺人主播在较长的时间内参与演艺活动,过分加重了艺人主播的责任,应属无效。

法院角度:

有的法院认为:违约金已经涵盖了公司因主播违约而产生的直接损失、逾期可得利益,亦体现了对主播违约的惩罚性,故不宜对主播的直播行为进行禁止。

有的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之规定,在合同有明确约定处罚的情况下,支持不超过两年的诉请。

古东玲律师

1857875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