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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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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VCT艾滋病检测

2012-12-19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

29个部委: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

7个省/自治区: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作职责

为全面贯彻我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方针和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在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良好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部委成员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

一、共同职责

参与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和本系统艾滋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本系统职工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调研和督导;承办委员会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职责

(一)中宣部

1.参与研究制定全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和指导地方宣传部门和有关宣传、新闻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二)发展改革委

1.参与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并负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对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把艾滋病防治重点地区、中西部贫困地区防治机构基本建设支持项目列入中央基本建设计划。

3.把具备产业化条件的艾滋病防治科研成果列入国家高科技产业发展项目计划予以支持。

4.负责组织国内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和设备的生产、储备。会同卫生部确定生产国产艾滋病药品的定点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

5.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确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和设备的价格。

(三)教育部

1.负责在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2.研究制定艾滋病患者遗孤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青少年就学的有关政策。

3.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协调医学院校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四)科技部

1.会同财政部将艾滋病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2.配合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

3.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4.负责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等研究开发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中、西医治疗艾滋病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开发工作。

6.负责国家艾滋病防治科技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交流工作。

(五)国家民委

1.负责在民族地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开发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民族语言宣传材料。

3.负责安排指导主管宣传教育单位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公安部

1.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

2.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对看守所、戒毒所等的被监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对看守所、戒毒所的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以及治安、刑事、禁毒等警种民警的岗位培训内容。

4.会同卫生部门,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做好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5.配合卫生部门,对看守所、戒毒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6.配合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委共同做好海洛因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七)民政部

1.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济。对艾滋病患者遗孤给予生活救助,并指导地方开展安置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中,会同教育部共同落实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2.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做好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3.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接受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监测工作。

(八)司法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出入监(狱)、(劳教)所教育内容,对羁押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3.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对监狱、劳教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进行医学管理,对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司法援助。

(九)财政部

1.制定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政策,明确中央、地方经费投入及管理职责。

2.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安排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3.督导和指导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4.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用于艾滋病防治的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销售的相关税收政策。

6.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奖励、补助政策。

7.会同卫生部研究调整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目录。

(十)劳动保障部

1.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积极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3.会同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开展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十一)建设部

1.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做好建设工地工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十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1.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2.配合卫生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依法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十三)农业部

1.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2.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3.会同财政部门、扶贫办制定有关规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扶贫(农业开发)项目,支持重点地区以及因艾滋病造成贫困的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商务部

1.优先安排有关艾滋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2.促进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技术进出口与合作。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4.负责牵头组织WTO框架下的艾滋病治疗药品强制许可谈判。

(十五)卫生部

1.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3.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4.负责艾滋病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为农民和城镇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负责艾滋病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

6.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的研究和应用。

7.定期发布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

8.组织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9.组织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工作。

10.指导基层社区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

11.承担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人口计生委

1.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开展预防艾滋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

2.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干预措施。

3.研究具有预防艾滋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并负责研制、引入、推广和监测的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5.与卫生等部门共同对流动人口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十七)工商总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娱乐和服务场所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

2.制定鼓励预防艾滋病公益广告政策,支持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广告宣传。

3.依法加强对涉及艾滋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十八)质检总局

1.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卫生检疫监测和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有关特殊物品进行卫生检疫监管,依法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疫情。

3.对安全套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

(十九)广电总局

1.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并指导防治艾滋病广播电视宣传教育节目的制作播出,督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防治艾滋病知识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检查。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道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负责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诊断试剂以及安全套等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对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优先处理。

2.简化安全套经营审批程序,提高安全套质量。

3.做好海洛因成瘾者维持治疗药品美沙酮的供应、监督管理等工作,将以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纳入药物滥用监测范围。

4.对进口、捐赠的艾滋病防治药品、试剂、设备进行快速审批。

(二十一)新闻办

1.组织、指导、协调中央对外新闻单位和新闻网站对外宣传防治艾滋病法律、法规、政策。对外宣传报道防治工作的成果、经验、重大活动以及有关新闻信息。

2.负责组织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新闻发布会。

3.收集、分析国外媒体对我国艾滋病防治的舆情。

(二十二)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防治工作。

(二十三)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1.组织和动员全国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2.根据各自工作对象,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3.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3.动员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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