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8270102615
行政许可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许可
服务指南
鱼台县畜牧兽医局发布
2015-09-10
目 录
一、办理要素………………………………………………3
二、办理流程………………………………………………6
三、救济途径………………………………………………7
四、表单填写………………………………………………9
正 文
编码:3708270102615
(二)实施机构
(三)申请主体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的货主。
(四)受理地点
(五)办理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六)办理条件
1、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2)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
(3)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2、 动物产品经产地检疫,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出具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的原产地无规定疫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炭疽易感动物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炭疽沉淀试验为阴性,或经环氧乙烷消毒;
(2)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达到动物健康标准;
(3)骨、角等产品的原产地应无规定疫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3、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检疫申报单;
(2)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养殖档案(防疫档案);
(4)调运种畜禽的需提供《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畜禽标识;
(6)屠宰检疫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证明、畜禽标识;
(7)现场对调运畜禽活体及产品按检疫规程检疫;
(8)运输车辆。
货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收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咨询服务。
咨询地址:鱼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咨询电话:0537-6211285;
电子邮箱:yutaidongjian@163.com
(二)受理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进行受理。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流程图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
县卫生监督所明确岗位责任,责任到人,县畜牧兽医局信访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及回复;
(2)对网络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及恢复;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投诉渠道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①鱼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鱼台县法制办公室,地址:鱼台县人民政府院内。
②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济宁市浣笔泉北路17号,联系电话:0537-2966466
四、表单填写。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请表
申请人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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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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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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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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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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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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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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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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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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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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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免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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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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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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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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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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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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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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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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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调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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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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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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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动物产品指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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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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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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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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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情况:
检疫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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