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工作动态 >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工作动态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关键词:

鱼台县畜牧局

2013-09-05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公开、及时地审定山东省主要草品种,规范草品种审定程序,促进草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推广利用,保障育种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的草品种审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品种是经人工选育,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对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并作为生产资料在草业生产中应用的草类群体,包括育成品种、地方品种、野生栽培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设立的负责全省草品种审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我省草品种的审定工作。
委员会下设牧草、草坪与草本花卉、中草药、能源草4个草品种专业委员会,承担相应的草品种初审工作。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临时委员,报请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在职专家与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委员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饲料处,负责全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  委员会职责:
(一)起草制定品种审定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承担我省主要草品种的审定工作;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品种证书,并提请省畜牧兽医局予以公告。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草品种区域试验。
(四)对全省草品种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五)推荐山东省参加全国审定的草品种。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享有的权利: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给的任务,组织对全省草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的调研,向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报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
(一)经选育形成的育成品种。
(二)从国外引进并成功种植栽培的引进品种。
(三)野生草种经多年栽培驯化,证明具有生产使用价值的优良野生栽培品种。
(四)经区域试验证实,在特定区域范围内性状表现优良的地方品种。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审定的草品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草品种选育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进行选育。
(二)在产量、抗性、品质、观赏价值、绿化美化效果和生物质能源潜力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遗传稳定性。
(三)繁殖技术配套,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种子或穗条(种根、种茎)。
(四)经过区域试验,明确适宜生产范围。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山东省草品种审定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草品种选育和区域试验报告。报告应对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主要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适宜生长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
    (二)草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整株、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
(三)属协作育种的,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申报委托书。
(四)申报转基因草品种的申报者,应提供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申报国外引进品种的,须提供外国登记证书(或公布的品种名录)和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申请草品种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
(一)申报者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草品种审定书》,并附相关材料。
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审定的,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二)申报者单位审核签章。 国(境)外组织、个人、企业申请审定的品种,由所委托代理的机构审核签章。
(三)申报者应为试验现场核查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申报者按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年度草品种审定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第十四条  受理
委员会办公室在申报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委员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报者。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六条  草品种审定标准依据农业部《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及有关国家、省级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并视情况组织人员核查现场之后,召开审定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委员达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表决有效。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品种,即通过初审。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审定意见及适宜推广种植区域,报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即通过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颁发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公告。
    审定公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申报类别、品种编号、申报单位、申报者、选育者、亲本来源、品种特性、用途、适宜种植区域等方面。公告的品种名称,即为该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报者,并说明理由。申报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一个月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复审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进一步审定后,在10 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申报者。复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二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者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委员会提出回避要求,委员会正、副主任研究确定是否回避。参加审定会议的委员与被审定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确定是否回避。
 
第五章  编号和命名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其编号由简称、审定年份、审定或认定标志、品种类别代码、草种代号和品种顺序编号等六部分组成。
(一)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鲁草种审。
(二)通过审定的年份由四位数组成。
(三)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
(四)品种类别代码,为品种类别的英文缩写:
育成品种     BV           野生栽培品种        CWV    引进选育品种  IV          转基因品种          TV     地方品种      LV            
(五)品种代号:以草种属名、种名(拉丁学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果与其它草种有重复,则再加种名的第二个字母,依次类推。
(六)品种顺序编号由三位数组成。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其命名由品种名称+草种名(+品种类别)构成。品种名称及简称由选育者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确定。
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高效、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宣传性词语。
 
第六章  品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申报者有义务向省畜牧兽医局指定的草种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种子、种茎或种根等繁殖材料,作为品种真实性、基因纯度鉴定的标准样品,用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只能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要扩大种植区域的,必须经区域试验,重新申请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经营、推广、宣传、广告活动中应当使用审定公告上的法定名称,需要使用其它名称的,必须同时注明法定名称。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广告、宣传品中应当注明品种证书编号。品种的宣传广告用语中关于品种特性、经济技术指标、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内容应当与品种的公告相符,不得擅自夸大。在品种的经营、推广过程中,必须出示品种证书或省畜牧兽医局的品种审定公告,并在种子标签中注明品种的适宜种植范围。
在经营、宣传、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否则,按照《种子法》和《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宣称该品种为良种或优质品种、高效品种、高产品种等。
(二)宣称该品种在生长量、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地同类主栽品种的。
(三)不明确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泛称该品种适宜生长范围广泛、适宜大面积推广的。
(四)引用数据和结论以支持或暗示上述说法而不注明出处或无权威出处(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科技成果鉴定结论、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作出的结论、草业或相关专业学会主办的国家级期刊、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的。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草品种,不能用于草种生产、经营和推广。
第三十条  未经申报者同意,任何人不得扩散申报者申报审定品种的种子、种茎和种根等繁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委员在审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撤销委员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报者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在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委员会建议省畜牧兽医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的缺陷、种性退化、安全隐患或者其他原因的,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告。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年内作出结论,应当暂停或终止使用的,由委员会提出取消或暂停品种资格的建议,由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定包括认定;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引种驯化试验。
第三十六条  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区域试验经费、品种资源保存经费,由草种育成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2007年5月18日山东省畜牧办公室发布的《山东省草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我要评论(114生活网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114生活网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