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的侯先生,在买房过程中因约定的交房时间延迟,与售楼人员起了冲突,并被打伤了脸。懂法的侯先生一气之下将售楼人员及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各种损失2.8万余元。昆明市中院二审判令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侯先生损失5713.47元。
起因:交房时间推迟 退房起纠纷
侯先生起诉称,2013年4月,受陆某委托,他全权负责处理陆某购买广福路与金源路交汇处的一处房产。与开发商签下商品房认购书后,交纳了3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到2013年5月底,陆某分三次交清首付款30万元。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陆某按约定付清了首付款。但随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房时间就由原先口头约定的2013年6月底推迟到2014年6月底。”侯先生说,因此,陆某不再想购买这套房屋,要求售楼人员办理退款手续。他要求售楼人员傅某将有关负责人找来解决问题,但傅某不配合处理,双方发生了纠纷。他还被傅某打伤。
一审:开发商被判赔70%的损失
事发后,侯先生报了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认为,侯先生的伤情为轻微伤,休息期为15天,后期医疗费为4500元。
侯先生随后将售楼人员傅某和开发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鉴定费、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8万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18600元,眼镜一副2338元。
官渡区法院一审本案后认为,傅某系地产公司员工,他与侯先生之间的纠纷,是在签订购房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确认侯先生因伤造成的损失总数为7712.1元,由傅某所在地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侯先生各种损失总数的70%,合计5398.50元。
二审:获赔眼镜损失300元
此外,侯先生认为,他被傅某打伤的时候,佩戴的眼镜同时被损坏了,也应当获得赔偿。二审法院判定一审判决未对此项损失进行确定有不当之处,二审酌定支持配镜费300元。此外,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一审确定傅某所在地产商单独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据此,昆明市中院二审改判,确认侯先生因伤所致的经济损失8162.10元。地产商需赔偿其中70%,即5713.47元。(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一审宣判后,侯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除了地产商外,动手打人的傅某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侯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判令赔偿的金额太少,要求二审法院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