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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丨云南饮料加工销售企业丨
二、生产场所
应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生产车间内,设备之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该空间的大小是以生产经营人员完成生产作业(包括清洗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内包装材料为原则,一般其宽度不少于100厘米。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工序、配料工序、预包装清洗消毒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工序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车间必须安装有效的通风设备,其空气流向应从清洁区域流向非清洁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应大于3次/小时。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区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洁净厂房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洁净厂房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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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设备、设施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所有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使生产作业能顺利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种设备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就地清洗(CIP)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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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的生产设备包括:1.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备;3. 过滤器;4. 混比机;5.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人员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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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证生产场所清洁,防止污染食品。清洗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剂必须符合其质量标准,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洁净厂房班前应启动空气净化系统,对车间内空气进行净化。
班后应进行车间清洁及空气消毒。车间内通风设备、空调、空气净化器进气口及滤网应保持清洁。各种机器设备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机器运转所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每日生产结束后,所有使用过的设备、管道及各种生产用具均应进行清洗消毒。已清洗消毒的机器设备及各种生产用具应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及滑槽等必须定期清洗,防止积尘、凝水和霉菌生长。
(二)原料验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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