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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大金食品饮料厂浅谈:副食店内自制饮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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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8

本报通讯员周余青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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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30日,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陈某自行制作饮料,有奶茶、可乐和雪碧三种,并且将制作好的饮料通过康奇牌封口机,将塑料杯塑封好售给顾客,售价均为小杯1元/杯,大杯2元/杯。另查,当事人持有一份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陈某现场辩解,称其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证照,并且现场的饮料都是从大瓶的奶茶、可乐、雪碧中分装出来的,并没有制作全新的饮料,上述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指出,陈某在副食店从事饮料自制的行为,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将现场的1台封口机和11杯饮料依法予以扣押,并且以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为由立案调查。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该起案件为警示,对辖区各大副食店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凡是存在饮料自制行为的,都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合法经营。

【法条解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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