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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食品销毁之经营食品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广州食品销毁,广州过期食品销毁,广州报废食品销毁,广州不合格食品销毁,N127网

详细信息

食品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流失: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食品作出销毁决定前后,食品拥有者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会少报或瞒报该批次食品的数量,甚至在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将该批次的食品转移藏匿,以达到尽量少销毁或不销毁的目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较大数量食品销毁时,亦会由于工作疏忽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实际销毁的数量少于应销毁的数量。
  环境污染:实施食品销毁时,人们常常通过焚烧粉碎填埋倾倒或化制等方法将食品彻底破坏。食品焚烧时产生大量烟尘污染大气环境液态食品随意倾倒污染河流和土壤;食品粉碎后随意填埋亦会对土壤和地下水质造成污染……。环境污染是食品在实施销毁时造成的最严重的问题。
  再利用:为了减少经济损失,不论是食品原拥有者或行政执法部门希望将大量决定被销毁的食品在销毁的同时重新利用起来。如: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饲料喂猪喂鸡养鱼决定被销毁的含油脂较多的肉制品能否熬油制皂甚至决定被销毁的食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其它食品……

二.建议及解决方法
  依法销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一食品销毁时,应该有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并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食品销毁必须依法实施。
  就我们在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最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而言:当行政相对人(1)违反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其中销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原料;(3)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销毁该食品;(4)违反第七条的规定,即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依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销毁该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
  及时销毁:一旦依法作出食品销毁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实施,不宜将食品长期搁置,以免食品流失,或因为食品占用库房或需冷藏等问题而产生纠纷。
  集中销毁:依法决定销毁的食品应尽量在同一地点集中实施销毁。无特殊原因,不宜分散多处实施销毁以便在相近的时间内用相同的方法实施,也便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记录,以防食品流失。
  统一销毁:食品销毁时尽量采取统一的方法,这样可以将销毁中出现的问题降至最少,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便于统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环境保护:为了防止食品在实施销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好的做法是将食品销毁的时间地点及实施的方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是选择一家具有该种食品销毁能力的单位,且该单位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具有污染物排放设施和处理设施。如:某经环境行政主管部认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场即可将食品作为生活垃圾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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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毁之经营食品的原则和方法

 

  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职责,但目前在实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如何适用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无相关的规定,各地实行销毁的方法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很有必要对如何进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销毁进行讨论。
  1销毁的概念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销毁是指毁灭,常指烧掉[1;或者指熔化毁掉,烧掉。因此,目前对有关物品的销毁,多采用以烧毁和深埋为主要的销毁方法。但就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而言,因为有相当数量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还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仅仅按照一般意义上对销毁的理解是不够的。应理解为经过一定的处理,改变食品的状态或用途,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值(即符合经济学上投入产出比例的要求),且使其达到无害化的程度即为销毁。也就是说应根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销毁方法。

销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原则与方法
  3.1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原则。
  3.1.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面,是否应该销毁,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如何销毁,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如何实施销毁的规定。截止目前,关于如何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尚无相关的规定。
  3.1.2达到无害化的程度。即不论以何种方法销毁,必须以不对人体造成危害为前提和目的,同时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1.3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值。即尽可能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加以利用,并符合经济学上投入产出比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利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投入不应大于其可利用的使用价值。
  3.1.4必要时,应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进行销毁,以确保按要求进行。
  3.2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方法。根据上述原则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销毁宜采用下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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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销毁回流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健全,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过期食品主要由企业自行处理,国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理,并且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回收处理办法,只要求企业建立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在法律法规上,涉及到过期食品的相关规定有《食品安全法》,其中第28、40、85条提到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规定了对于企业非法使用过期食品或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处罚[3-4]。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回收食品的范围、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回收食品销毁制度和相关监督做出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了过期食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地方性指导文件。分析发现,虽然我国对过期食品有相关规定,但都太过笼统,对于由什么部门负责、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处理销毁,由谁来监管和管理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一些条文只是通知、建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的法律法规不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总体来说,目前我国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比较混乱,没有完善的回收处理制度以及明确的法律法规,导致企业对过期食品的回收处理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在这种状况下,很难避免某些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将过期食品“回炉”再加工重新流入市场,或是低价出售给一些小商贩等非法收购过期食品的人,造成过期食品逆向流动。
  此外,违法成本太低也是过期食品逆向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了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于罚责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加之监管乏力,让商家认为作假收益大于风险,从而铤而走险。
  .2问责制度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92条到条对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不正确的履行法定职责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些责任条款的处罚力度较轻,且规定不够明确,无法对监管执法部门起到震慑作用。
  另外,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不清,过期食品回收处理基本属于监管盲区,也造成问责制度落实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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