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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深受顾客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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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中对商标注册申请有详细规定,规定某些情况下申请商标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予以核准。商标法第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同意的除外。近日一起涉及与外国国名相似的商标异议案在如火如荼进行。2007年9月瑞士威戈有限公司(下称威戈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SWISSGEAR”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服装、钱包等商品上的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但在异议期被另一家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异议商标“SWISSGEAR”违反了《商标法》中“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应不予以核准。遂商标局做出了异议商标“SWISSGEAR”不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威戈公司不服,于是相继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结果都以商标中的“SWISS”与瑞士国家名称相近,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其请求。无奈之下,威戈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SWISSGEAR”商标已在瑞士注册并获得商标所有权,可视为瑞士同意威戈公司在中国注册“SWISSGEAR”商标。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该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异议商标与瑞士国名“SWISS”近似,且威戈公司未能直接证明瑞士同意异议商标在中国注册,故异议商标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由此可见,注册商标的审查及判定近年来是越来越严格,与外国国名相同或相近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需获得该国同意,通过上述异议案可以看出,在该国注册并获得含有与该国国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所有权并不能想当然得认为该国已经同意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申请人还需提供直接同意证明。因此中山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避开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的款项,也不能剑走偏锋存在侥幸心理。中山商标注册申请就应脚踏实地,遵循法律法规正当注册。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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