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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资质新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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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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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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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宜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宜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北京市建委,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所需材料
1、名称变更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3)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2、法人变更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3)企业法人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法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

3、地址变更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盖章)
(3)企业地址变更证明(批准)文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和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上材料除签字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A4纸)。

二、其他事项
企业报名、填写资料并预约时间的网址:http://lzrjtc.h007.996h.cn/——→办事大厅——→企业办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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