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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业资质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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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一级资质标准

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7.1.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7.1.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二级资质标准

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7.2.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7.2.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三级资质标准

7.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7.3.2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4承包工程范围

7.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7.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及(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及(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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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二级资质标准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3三级资质标准

1.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1.3.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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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

一 级 资 质
1: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和不低于100%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 级 资 质
1: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4:  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和不低于100%
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他20万平方米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 级 资 质
1: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书
4:  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  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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