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布告2014年第6号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发布〈老旧轿车作废更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老旧轿车作废更新补助车辆范围及补助规范布告如下: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作废轿车回收企业的,运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到达规定的运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卡车(含普通卡车、厢式卡车、仓栅式卡车、关闭卡车、罐式卡车、平板卡车、集装箱车、自卸卡车、特殊结构卡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助规范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契合上述补助范围的老旧轿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老旧轿车作废更新补助资金请求表》(在所在地老旧轿车作废更新补助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下载)、《作废轿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机动车刊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作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或机动车挂号证书复印件、更新车辆原件及复印件、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等凭据请求补助资金。机动车到达国家规定的运用年限需要继续上路途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到达运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查验标志请求。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请求“查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状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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