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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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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怎样鉴定评级?

2022-01-20 14:44

一、工业建筑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

1 一般规定

1.1 工业建筑物结构系统的鉴定评级,应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1.2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根据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A级或B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 当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为C级、安全性等级不低于B级时,宜评为C级;

3 位于生产工艺流程重要区域的结构系统,可按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1.3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节的有关规定评定。当需要评定其可靠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第7.1.2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1.4 当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系统整体或局部的安全、正常使用有明显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

1.5 当需要对结构工作状况进行监测与评定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

2 地基基础

2.1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宜根据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进行评定,需要时也可按地基基础的承载能力进行评定;

2 建在斜坡场地环境下的工业建筑,应检测评定边坡场地的稳定性及其对工业建筑安全性的影响;

3 建在回填土、特殊土等场地上的工业建筑,应根据特殊土力学性能、特点按相应标准进行评定;

4 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工业建筑,应评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变形或桩基侧移对工业建筑安全使用的影响;

5 当工业建筑附近新建施工、开挖、堆填荷载,地下工程侧穿、下穿、场地地下水、土压力等与设计工况有较大改变时,应考虑其改变产生的不利影响。

2.2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资料和工业建筑现状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7.2.2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2 按地基变形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2.3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时,应按表7.2.3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3 按承载能力项目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

2.4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2.2条和第7.2.3条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宜根据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使用状况按表7.2.5的规定评定等级。

表7.2.5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3 上部承重结构

3.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必要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3.2 结构整体性等级应按表7.3.2的规定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中的较低等级作为结构整体性的评定等级。

表7.3.2 结构整体性评定等级

注: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3.3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空间作用,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通过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结构抗力分析,并结合该体系以往的承载状况和工程经验确定。结构抗力分析时尚应考虑结构及构件的变形、损伤和材料劣化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

3.4 当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是由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组成的结构体系时,其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近似评定:

1 根据结构布置和荷载分布将上部承重结构分为若干平面排架、平面框架或框排架计算单元。

2 将平面计算单元中的每种构件按构件的集合及其重要性区分为:重要构件集或次要构件集。平面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可按表7.3.4-1的规定评定。

表7.3.4-1 构件集的安全性评定等级

注:当工艺流程和结构体系的关键部位存在c级、d级构件时,根据其失效后果影响程度,该种构件集可直接评定为C级和D级。

3 各平面计算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宜按该平面计算单元内各重要构件集中的较低等级确定。当次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比重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低两级或三级时,其安全性等级可按重要构件集的较低安全性等级降一级或降两级确定。

4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表7.3.4-2的规定评定。

表7.3.4-2 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评定等级

3.5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等级可按下列规定评定:

1 沿厂房的高度方向将厂房划分为若干单层子结构,宜以每层楼板及其下部相连的柱、梁为一个子结构;子结构上的作用除应考虑本子结构直接承受的作用,尚应考虑其上部各子结构传到本子结构上的荷载作用。

2 每个子结构宜按本标准第7.3.4条的规定评定等级。

3 整个多层厂房的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可按子结构中的较低等级确定。

3.6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和结构水平位移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尚应考虑振动对该结构系统或其中部分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

3.7 单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屋盖系统、柱子系统、吊车梁系统三个子系统中的较低使用性等级确定;当厂房中采用轻级工作制吊车时,可按屋盖系统和柱子系统两个子系统的较低等级确定。每个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所含构件使用性等级按表7.3.7的规定评定。

表7.3.7 单层厂房子系统的使用性评定等级

注:屋盖系统、吊车梁系统包含相关构件和附属设施,如吊车检修平台、走道板、爬梯等。

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可按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划分若干单层子结构,每个单层子结构使用状况的等级可按本标准第3.7条的规定评定,整个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按表7.3.8的规定评定。

表7.3.8 多层厂房上部承重结构使用状况评定等级

3.9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按结构水平位移影响评定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按表7.3.9的规定评定。

表7.3.9 结构水平位移评定等级

注:当结构水平位移过大达到C级标准时,尚应考虑水平位移引起的附加内力对结构承载能力的影响,并参与相关结构的承载功能等级评定。

3.10 当鉴定评级中需要考虑明显振动对上部承重结构整体或局部的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对结构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在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评定结果对结构的正常使用性有影响时,则应在上部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中予以考虑。

3.11 当需要对上部承重结构的某个子系统进行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评定时,应根据该子系统在上部承重结构系统中的重要性及作用按本标准第7.3.4条和第7.3.5条的有关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安全性等级,按本标准第7.3.7条和第7.3.8条的规定评定该子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4 围护结构系统

4.1 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围护结构的承载功能和构造连接两个项目进行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的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安全性等级。围护结构承载功能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4条相关构件集的评级规定评定。围护结构构造连接项目的评定等级,可按表7.4.1的规定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表7.4.1 围护结构构造连接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构造指围护系统自身的构造,如砌体围护墙的高厚比、墙板的配筋、防水层的构造等;连接指系统本身的连接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对主体结构安全的影响主要指围护结构是否对主体结构的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其受力方式发生改变等。

2 对表中的各项目评定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4.2 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围护结构的使用状况、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两个项目评定,并取两个项目中较低评定等级作为该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性等级。

1 围护结构使用状况的评定等级,应根据其结构类别按本标准第6章相应构件和本标准第7.3.7条有关子系统的评级规定评定。

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的评定等级宜根据表7.4.2中各项目对建筑物使用寿命和生产的影响程度确定出主要项目和次要项目逐项评定,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围护结构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可取主要项目的较低等级;

2)主要项目为A级或B级,次要项目一个以上为C级时,宜根据需要的维修量大小将使用功能等级降为B级或c级。

表7.4.2 围护结构系统使用功能评定等级

注:1 表中的墙体指非承重墙体;

2 其他防护设施系指为了隔热、隔冷、隔尘,防湿、防腐、防撞、防爆和安全而设置的各种设施及爬梯、顶棚吊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