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济宁王其森律师为涉嫌贩卖罪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律服务

暂予监外执行--济宁王其森律师为涉嫌贩卖罪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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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济宁王其森律师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在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罪案中,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其中一个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王其森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分析案件卷宗材料,提出对被告人甲有利的辩护观点,最后法院判决时对其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在济宁市任城区出售给被告人乙甲基苯丙胺(冰毒),第一次出售1克,第二次出售2克。乙第二次购买后,通过被告人丙,贩卖给丁0.5克。后被告人甲、乙、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乙、丙均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甲、乙、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卷宗材料,无法证明被告人甲贩卖给被告人乙的甲基苯丙胺数量为3克,至多为1.8克。被告人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于尚在孕期,申请法院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