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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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 

 

一、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   

2019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项目指南》

《关于开展2019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信〔201929

三、申报时间

2019220日至2019322

四、扶持政策

(一)支持标准

1、对符合第五项第一款第(一)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对符合第五项第一款第(二)项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2、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对符合第五项第一款第(三)至(八)项的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二)资金拨付

1、一般项目立项后采取后补助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相应专项支持资金。

2、重点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

五、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对产业与应用具有重大带动和支撑作用的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结构调整升级和产业链合作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成电路和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化项目;

(二)产业发展所需、市场配置不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示范推广及优化产业发展环境项目;

(三)经核定的以软件、集成电路研发、设计、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规模的企业核心团队;

(四)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

(五)企业新研制成功并交付用户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

(六)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首次工程批流片的产品;

(七)重点产业方向领军企业;

(八)数字出版业的发展;

(九)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六、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在项目指南范围内;

2、各项目实施周期在两年内(2019.4.1-2021.3.31),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3、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承担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4、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七、申报材料

(一)《2019年度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

(三)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五)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自然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六)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自然人信用查询授权书;

(七)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必须提供本公司在职证明;

(八)2017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不能提供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需提交说明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九)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或(B)类证书;

(十)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如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等);

(十一)科研成果证明文件;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需有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名);

(十三)申报单位需提交企业20172018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年报(网上填报,在线打印,填报网址:http://114.141.186.196:8088);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