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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韦忠林、杜奎霖等17人故意杀人斗殴致1死4伤 法院开庭审理

关键词:

法院开庭审理

2013-08-18

8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韦忠林、杜奎霖等十七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韦忠林、杜奎霖等造成吴杰死亡、李某等4人受伤。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5日1时许,被告人雷红兵伙同查某等人在兴义市富兴西路“七度酒吧”路口与万某发生纠纷,后万某邀约兰建到现场,随后兰金刚、兰林也来到现场,后雷红兵、查某等人持啤酒瓶追打兰建、兰金刚,致二人受伤。经鉴定,兰金刚为轻伤,兰建为重伤。同时2时许,被告人雷红兵伙同查某等4人来到兴义市凤仪路小学旁遇到邹某等人,怀疑邹某等人系之前在富兴西路被追打的人来报复,雷红兵等人便持砍刀、铁铲追打邹某等人,邹某等人见状后逃跑,雷红兵等人便将邹某等2人停于路边的摩托车砸毁。
 
公诉机关认为,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杜奎霖打电话给韦忠林,要强占韦忠林所开娱乐室的股份,韦忠林不同意,二人多次在电话中争吵,尔后二人通过电话相互邀约打架。7月1日凌晨,经韦忠林邀约或联系他人邀约,由曾某等人开车将王某等9人带到万峰林,与杜奎霖邀约或联系他人邀约的冯某等9人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双方持火药枪、钢珠枪、砍刀、土制炸弹、钢叉等凶器互殴,造成吴杰死亡,李某等4人受伤。被告人韦忠林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奎霖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雷红兵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元周的行为已应当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宏兵等13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将择期进行宣判。(谭晓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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