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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制度

2013-09-04

 

用火、用电安全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部、劳动部、行业管理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的联合通知》精神,制定下列安全制度。
1、电气作业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操作证书,严禁无证操作。
2、电源线路严禁裸露、老化、超负荷使用,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
3、电源线路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应采用大于或等于相同负荷的截面导线。
4、电焊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5、对安装在可燃物上的电源线,必须作穿阻燃管处理。
6、作业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
7、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安全标准。
8、电器设施、设备无名牌、无操作说明书的严禁使用。
9、消防专用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
10、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销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他易燃物品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待确定彻底熄灭后方可离开。

    11、在必须动用明火作业时,严格按照用火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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