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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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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正法律

2015-01-17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列举了提供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多项禁止行为。其中,《办法》强调,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办法》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同时,经营者有特定情形并超过十五日的,将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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