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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使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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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本报讯 (成都记者陈璋)6月25日,九江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自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调整后,九江对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仍为20%。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
 
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予以取消,公积金取现,套现,提取的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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