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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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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7

    1、鉴定机构对重大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2、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在鉴定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或对鉴定结论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由该项鉴定业务的主要鉴定人负责提起,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主持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可以临时聘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参加,也可以听取非司法鉴定人专家的意见,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对集体讨论的鉴定事项,由主要鉴定人负责认真填写《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内容:

    (1)鉴定事项;

    (2)讨论或研究事项;

    (3)参加讨论或研究的人员名单;

    (4)记录人及记录时间;

    (5)讨论意见。

    4、对于重大案件不能在30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内完成的,可以与委托机构(委托人)协商,重新约定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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