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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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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7

    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2、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委托完成后,由指派的复核人对该项鉴定进行复核。

    3、复核人对该项鉴定应当复核以下内容:

    (1)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该项鉴定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项鉴定的相关文书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的规范要求。

    4、经复核人复核后,发现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机构业务负责人报告。

    5、机构业务负责人接到复核人关于司法鉴定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及时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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