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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关于转发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关键词:

鱼台县司法局

2016-04-05

鱼司发〔2016〕9号
关于转发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
服务村居行”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村居行”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县局。
                                                             2016年4月5日
关于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
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按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关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村居(社区),大力实施法律服务惠民工程,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构建“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探索实施“法治村主任”派驻工程。结合“爱岗敬业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全力推动法律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学习借鉴任城区司法局“法治村主任”派驻(聘任)经验做法(附后),在1-2个乡镇(街道)试点先行,各县协会(主管机构)选派优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试点镇街的村居(社区),担任法治村主任,并公布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定期列席村居两委会议,参与村居重大决策活动,提供专业性法律意见建议,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及时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村民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法治氛围。
    (二)加强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在充分运用现有“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基础上,鼓励基层法律服务所单独或联合司法所开通基层法律服务专线电话或网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法宣传、网上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受理、公证业务预约、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申请司法鉴定引导、查询服务信息等综合性法律服务。鼓励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在线解答咨询、网上化解矛盾纠纷等法律服务,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及时便利、专业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
    (三)全面落实联系村居要求。继续按照市局部署,推行驻所联村活动并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在驻所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安排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辖区内所有村居联系对接,发放便民服务卡,公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电话,方便群众的法律咨询,具体细化服务计划及推进措施,积极主动地向基层群众开展公益性基础法律服务。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联系村居情况建立对接联系台账,对每次联系村居情况予以记载,由村居负责人签字证明,以此作为年检注册的重要参考。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至4月30日)。市局制定下发活动实施方案,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各地要依据市局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推进措施,以下发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广泛动员部署,使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投身到活动当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宣传报道,为活动的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服务基层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的各项任务要求。县市区司法局、协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分级负责,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人,要求每个法律服务所、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活动工作目标和措施,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务求取得实效。
    (三)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的开展进行专项检查,逐所逐人落实,是否到位尽责。市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深入村居明察暗访,全面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活动开展成效。
    (四)总结表彰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对本单位创建活动情况、取得的成效进行认真客观总结,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局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市局将结合年度基层工作检查考评,对各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并择优给予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是市局党委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全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整体水平和社会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抽调专人,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措施,为活动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要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各县市区司法局、协会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解决好活动开展和执业的矛盾,禁止图形式、走过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对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效、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广泛宣传,充分展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和为民务实的精神风貌。
    三要强化监督,巩固成果。各法律服务所要设立投诉箱,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及结对司法所汇报,市局、县局要加大对活动督导检查力度,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
附:
任城区司法局
“法治村主任”派驻经验做法(摘要)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自2015年初,任城区司法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廿里铺街道53个村居,探索推行法治村主任派驻(聘任)工作。
    一是精挑细选,把好“入口关”。在人员选派上,任城区司法局始终坚持标准,择优遴选,明确了法治村主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必须在法律服务所从业一年以上,业务素质强,专业知识精通,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知识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二是所选派人员必须政治觉悟高,敬业精神好,能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强,作风亲民,热心公益。三是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必须在所担任法治村主任的村居工作一年以上,不得中途撤换,确需调整人员的,须由区司法局统一进行审查、调配。2015年,任城区司法局从351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中,聘任53名优秀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法治村主任,聘期与现任村主任任期同步。
    二是优化服务,把好“质量关”。为确保法治村主任派驻(聘任)工作有效实施,切实构建起集法律咨询、矛盾调处、普法宣传、政务监督、舆情分析、协调联动为一体的法律服务平台,任城区司法局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明确了法治村主任5项工作职责。一是列席每月一次的村委会,列席情况记入法治村主任工作日志,在村委会研究的事项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是发挥知法、懂法优势,每月走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就涉及农业、农村、村民的政策法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举办普法讲座,聘期内要带出3-5名法律事务明白人。三是协助村委会制定、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确保内容及制定程序合法。审查村居各类经济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村居集体经济项目发包、工程招投标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项目谈判,规范村级经济行为。指导帮助村居开展民主法治村居创建活动。四是协助村委会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加村矛盾纠纷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纠纷动态,参与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对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及时上报街道和区司法局。五是为村居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释法解疑,引导村民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村里矛盾纠纷,原则上以依法调解为主,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确需代理诉讼的,经街道司法所同意并备案后方可代理。
    三是严格奖惩,把好“督导关”。协调廿里铺街道建立村两委与法治村主任的联系、沟通制度,为法治村主任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同时,任城区司法局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理念,强化法律服务全程质量监管,制定了一系列考核奖惩与保障措施。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村民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日常考核重点考核法治村主任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采取查阅被考核人工作日志、检查台账记录、查看村委会议记录以及村民评议等方式进行,由区司法局和街道联合审查评定。年度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除日常考核的内容外,增加查看调解卷宗等项目,结合法治村主任一年来为村里发挥的作用综合评定。对于能够正常参加每月一次的村委会议、积极为依法治村献言献策、作用发挥较好的法治村主任,由街道办事处根据法治村主任履行职务的具体情况发放定额补贴,先由办事处出资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定额补贴的领取以工作情况统计表为证明,每到村一次补贴60元。对于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矛盾纠纷的,任城区司法局对法治村主任实行100-400元的“以案奖补”。年底,根据法治村主任提供服务的具体效果,对评选出的优秀法治村主任,由司法局予以重奖。
    任城区廿里铺街道实施法治村主任派驻(聘任)工作以来,创新了基层社会治理形式,有效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下半年,山东省委副书记龚正,时任济宁市代市长傅明先专门作出批示,对此做法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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