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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鱼台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编制材料07

关键词: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7-07-01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1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生产企业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设立依据
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新建污染严重的土()生产企业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制革、染料、造纸、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电镀、农药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土()生产企业。)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责令关闭
自由裁量基准
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2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运输原油、酸、碱、泥浆等货物的车辆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运输原油、酸、碱、泥浆等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渗漏、溢流和散落的措施;货物底脚和洗车水应当定点存放)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运输原油、酸、碱、泥浆等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渗漏、溢流和散落的措施;货物底脚和洗车水应当定点存放,集中处理)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3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4
事项名称
违反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限期不改正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四款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十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5
事项名称
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6
事项名称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处罚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7
事项名称
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8
事项名称
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79
事项名称
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0
事项名称
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项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1
事项名称
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2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3
事项名称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未按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4
事项名称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5
事项名称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产,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6
事项名称
企事业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旅游、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二万以上十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7
事项名称
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重点排污单位擅自改动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点排污单位和进入输水干线的机动船舶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预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污单位将超标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污水处理厂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导致超标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核心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自由裁量基准
三万以上五万元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8
事项名称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限期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自由裁量基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89
事项名称
在城市市区划定的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内,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自由裁量基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0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6211253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1
事项名称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2
事项名称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3
事项名称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自由裁量基准
五千以上五万以下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二、行政处罚类                            
事项编码
194
事项名称
在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规定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定方案
《 鱼政办发[2010]71号第5页第()项办公室职责;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普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
自由裁量基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办公室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或鱼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填报人:李冻            联系电话:6211253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                          
事项编码
1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涉案物品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11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月第376号国务院令)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鱼台县环境监理大队的批复》鱼编办[2005]3号主要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和核定;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依法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中使用超标机械、设备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政强制种类
查封、扣押
实施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的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                          
事项编码
2
事项名称
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的代履行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鱼台县环境监理大队的批复》鱼编办[2005]3号主要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和核定;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依法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中使用超标机械、设备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政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                        
事项编码
3
事项名称
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处理决定的代履行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鱼台县环境监理大队的批复》鱼编办[2005]3号主要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和核定;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依法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中使用超标机械、设备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政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三、行政强制类                          
事项编码
4
事项名称
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处理决定的代履行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修订)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鱼台县环境监理大队的批复》鱼编办[2005]3号主要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和核定;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依法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中使用超标机械、设备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行政强制种类
代履行
实施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征收类                          
事项编码
1
事项名称
排污费征收
承办机构
鱼台县环境保护局
设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369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定方案
1.《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129号);
2.
《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05)
实施条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实施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                                               
事项编码
1
事项名称
环境现场监督检查
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11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部门规章:《环境监察办法》 全文。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鱼台县环境监理大队的批复》鱼编办[2005]3号主要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申报、登记和核定;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依法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依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施工中使用超标机械、设备进行审批;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承担主管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实施条件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收集有关证据;出示证件、询问、调查、检查;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相关环保审批手续;2、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重要产污节点;3、防治设施运行台帐、自行监测记录;4、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等。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察大队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6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陈丽丽         联系电话:6259589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                 
事项编码
2
事项名称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设立依据
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定方案
鱼编办[2013]10号第2页县环境监测站事业编制24名,主要工作职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和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向县、市环保局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县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的技术报告;对本县各有关单位排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动态档案,为环境管理和治理提供可靠地监测依据;承担本县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参加“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本县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业务部门,负责本县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参与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编写本县的环境质量报告;负责本县各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指导,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提高;研究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方法;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性监测;做好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实施条件
根据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实施监测。
实施程序
1、接受任务;2、根据实际情况将监测任务下达各相关科室;3、制定监测方案;4、签订监测协议;5、实施监测;6、编制监测报告。
办理期限
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与委托方协商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委托监测申请;与监测要素有关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保局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冻结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3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许庆斌       联系电话:6252747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四、行政监督类                 
事项编码
3
事项名称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设立依据
1.规章《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下列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三定方案
鱼编办[2013]10号第2页县环境监测站事业编制24名,主要工作职责:对全县大气、水体、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和质量状况,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向县、市环保局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县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的技术报告;对本县各有关单位排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动态档案,为环境管理和治理提供可靠地监测依据;承担本县建设项目“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参加“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本县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主管单位和上级业务部门,负责本县环境污染纠纷的技术仲裁;参与制定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负责编写本县的环境质量报告;负责本县各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指导,经常进行技术交流,共同提高;研究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方法;为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性监测;做好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实施条件
根据资质认定的监测项目实施监测。
实施程序
1、接受任务;2、根据实际情况将监测任务下达各相关科室;3、制定监测方案;4、签订监测协议;5、实施监测;6、编制监测报告。
办理期限
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与委托方协商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委托监测申请;与监测要素有关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鱼台县环境监测站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冻结
审核确认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1.30日内依法向鱼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鱼台县环保局          填报人:许庆斌        联系电话:6252747

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五、其他权力类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承办机构
 
设立依据
 
三定方案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办理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部门处理意见
 
审核确认意见
 
合法性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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