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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简报

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规定

关键词:

鱼台县第二实验小学

2014-05-1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师德行为,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系指公办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人员,以下含)利用课余时间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二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1.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 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办学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 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 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 在社会各种办学机构兼课或为他们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 在职教师对学生的无偿补习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时间、地点、人数等,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均视为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7.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
    第三条 在职教师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有关条款的,一经调查核实,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1.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非工作日组织的),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行为,除责令其纠正外,所获取的费用全部上缴给学校,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和晋升高一级职务,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年度绩效工资和年度文明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向社会曝光。
    2.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工作日组织的)和第4款,情节较重的,除上述一项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教坛新星和特级教师等,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行政上给予警告处分。
    3.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5款或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恶劣和情节严重的,除上述二项处理外,给予待岗学习、解聘处理。行政上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处理程序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办法,参照《滁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组织或参与的以及本规定下发后能够主动终止对学生有偿补习活动的,将不予追究。
    第七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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