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殡葬管理所
殡仪服务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满足群众的办丧需求,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殡仪馆服务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服务对象到我单位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
三、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定条件、未按规定程序和受理要求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服务对象所咨询的事项,应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资料、有关手续等;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具体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四、服务对象按照要求补齐材料、手续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如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仍不齐备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需要变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续的,经办人员应再次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就新增事项和要求作好解释工作。
五、经办人员在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写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查办违规土葬过程中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办理。
七、“一次性告知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单位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内容。工作人员被投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一经查实,即视情节依据《奖惩制度》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