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市、区)要健全完善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财政补助等有关操作规程,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
(2)财政部门要将殡葬救助经费列入财政临时救助经费预算,保证足额、及时划拨。
(3)民政部门及殡仪馆要主动公开殡葬救助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殡仪馆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努力提高殡仪服务质量。
(5)县(市、区)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逐步建立普惠型殡葬惠民政策,免除辖区内所有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