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发[2011]2号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全镇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罗屯镇经济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资界定
全镇以总支和乡直有关部门为单位成立招商工作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工作组以科级领导为组长,中层干部为骨干,以增加税源为目的,围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进行招商。
二、任务目标
1、招商引资任务以工作组为单位,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年引进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至少1个,新上企业年缴纳国税10万元以上或地税5万元以上,国地税总数不少于8万元。
2、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抵一个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任务,确属共同引进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只能列抵两个责任单位的任务。
三、工作考评
1、项目预审。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项目引进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要填写《罗屯镇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单》,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预审同意后备案登记。
2、项目认定。项目正式实施后,项目申报人应及时申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提供以下项目资料:项目合同、投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准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资金到位证明(包括固定资产清单、设备购置发票、施工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等)等。
四、奖罚方式
1、风险抵押。年初,各招商引资工作组按照科级领导2000元/人,中层干部1000元/人,一般干部(自愿)500元/人的标准向乡财政所缴纳招商引资工作风险抵押金。当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退还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同时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所交的风险抵押金转为罚金上交乡财政。
2、工作经费。招商工作组外出招商引资,镇党委政府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食宿费,在出发期间,车费据实报销。
3、经济奖励。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按税收总额的1%奖励,每增加1倍,奖励比率增加一个百分点,依次类推。
4、对引荐人的奖励。
(1)镇机关行政事业在编人员:
在年度考核中优先确定为优秀档次,优先提拔重用。
(2)人事代理人员:
①引资额50—100万元(含100万元),连续三年年缴纳国地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或国税20万元、地税5万元以上的,月增工资20%;
②引资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连续三年年缴纳国地税总额不少于40万元或国税40万元、地税10万元以上的,月增工资50%;
③引资额3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年缴纳国地税总额不少于60万元或国税60万元、地税15万元以上的,月增工资100%;
④如符合上述情况,新增工资从第一年算起,增资额于第四年年初一次性补齐。
(3)其他工作人员:
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年缴纳国地税总额不少于20万元或国税20万元、地税5万元以上的,从第二年起,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间内且纳税额不低于往年平均额的,享受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5、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原则上仅限1人且只享受上述奖励标准中的一项,不重复计算。
五、其他
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不再享受由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奖励。
六、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原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