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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卫星锅、小耳朵”是否允许安装、如何惩处?

关键词:

鱼台县执法局

2014-04-02

 

依据国务院令129号《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备。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反管理规定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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