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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关键词:

鱼台城管执法局

2015-10-02

   第一条 为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卫生、有序的城市,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鱼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鱼台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以及临街居民住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制度,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分别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由一名副镇长(副主任)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门前三包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住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民政、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鱼台县城区范围内所有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 门前三包区域划定:

  ()主次干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长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为责任区域。人行道路沿石以上有绿化带的,应包括绿化带内的卫生;

  ()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临街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城市公共设施,由住建、公安、移动、联通、电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按照业务职能或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或收费单位负责管理;未经批准或没收费的由责任区单位(个人)负责;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责任;

  ()各类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由市场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无责任单位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管理。

  第六条 门前三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包环境卫生。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积雪、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种垃圾;门面、外墙整洁,自设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外观完好、整洁、美观;门头牌匾、遮阳雨篷、广告灯箱设置规范、用字规范、无缺损;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篷、阳台等平整洁净、无积尘杂物,无乱涂乱贴、乱写乱画现象;()筑物灯光和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空调器外机安装等符合规定;公共设施无污垢、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

  ()包周边秩序。无出店占道经营、店外设摊的情况;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无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无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包绿化管理。无擅自占用或人为损害绿化带及其设施行为;树上无牵挂物、晾晒物;树穴、绿地内无垃圾和其他杂物;无依树搭棚、践踏草坪行为;无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主要采取代包的形式,也可采取自包的形式。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已与环卫机构签订垃圾清运、消纳协议的,其垃圾清运和消纳工作由环卫机构代包。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并落实执勤和日巡制度。

  第九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应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区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责任区门前三包工作;

  ()制定定人、定岗、定责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的日常工作;

  ()在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及责任人等相关事项;

  ()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条 县城区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的,其门前三包责任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与承租者协商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执法队伍予以查处,或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分季考评、年终总评,等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等,并向社会公示。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成绩突出的优秀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不达标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挂市容卫生不达标单位牌。不达标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是文明单位或卫生先进单位的,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称号,不是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取消文明单位、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和临街居民住户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由县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考核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鱼台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鱼台县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

  《鱼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门前三包职责和管理处罚权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依据《鱼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县门前三包的监督、检查、管理、协调工作。主要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负责协调解决门前三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门前三包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城管部门对所管辖街路的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违规者享有县级处罚权限。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门前三包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积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签订所管辖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状;聘请门前三包工作检查员,并监督、检查、指导其开展工作;对已签状的单位或居民,指定门前三包保洁员;协助城管部门对违规者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门前三包” 检查员负责全天候检查、督促分管路段保洁员的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改正,对不服从管理的及时报街道办事处或城管部门。

  第七条 门前三包保洁员按门前三包具体内容和标准负责所分管区域内的全天保洁工作,及时向门前三包检查员报告分管区域内违规人员和违规现象。

  第八条 无单位、商业网点、居民住宅的街路地段,其门前三包工作,按街路管辖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城管、环卫、园林等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第九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必须与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自觉接受门前三包检查员的检查、监督,否则视同违反《鱼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由县、乡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沿街单位、居民住户应将垃圾装袋封好,并按照环卫部门每日3次清运时间(830分、1330分、2030)进行一次性排放,凡不按规定时间排放垃圾的视为违反《鱼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雪后24小时内,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将各自门前三包范围延伸到马路中心线,及时清除积雪。

  第十二条 对县、乡城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县、乡城管部门应成立督查小组,专门检查城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肃批评、停职检查和待岗处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成立门前三包考核组,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城管部门门前三包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凡与县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均由县政府考核组考评,每季度考评1次。对当年4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适当奖励,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考评结果,予以表扬;对当年4次考评均不达标或考评平均分仍不到达标最低分数线的签状单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批评,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鱼台县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鱼台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鱼台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小区、集贸市场、建筑施工场地、停车场、公共设施等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以及临街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违反第一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罚款。

  第三条 责任区内地面有垃圾杂物、瓜果皮核、人畜粪便和污水的,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责任人(单位)有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店外经营、违章占道、违章设立车辆冲刷点或修理加工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条 责任区内有擅自设置实体围墙、安装突出墙体护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或吊挂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清除积雪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停止水、电供应。

  第八条 对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将本办法悬挂于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违反门前三包工作的处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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