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目录内企业投资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核准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项目单位按要求自行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5、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四、审批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五、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