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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关键词:

鱼台发展局

2014-01-14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予解释或作出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党内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针对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把社会各界、基层和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决策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探索重大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二)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党内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内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四)前瞻性原则。要明确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发展的主动权。
(五)可行择优原则。党内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研究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影响本部门、本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意见;
(四)重要的党务活动,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决策程序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的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充分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确定解决问题的基本目标;
(二)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发布通告,设立公开信箱、电子邮箱,开通征求意见电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意见,同时广泛征求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务公开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及老干部、专家、学者、法律人士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三)方案选优、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党员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安排专人作会议记录;
(四)组织实施、跟踪分析。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出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决策要求
(一)党内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组织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署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党内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结果,由党组织书记视情况向单位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党内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策事项的公开范围、形式、时限等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党内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各成员和单位内设各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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