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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宾馆每2小时至少1次防火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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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宾馆山东

2013-07-17

 大众网济南7月16日讯(记者 盛堃)今天上午,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条件、消防安全组织、内部防火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51条。在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界定、登记管理制度、消防安全“三防”措施、消防监管手段、规范政府消防监管行为、设定行政处罚等方面作了重要的创新。

  《规定》指出,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等,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等都是《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指定防火巡查人员在生产、营业期间进行不间断的防火巡查。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等火灾高危单位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时,应当组织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宾馆、饭店、养老院、福利院等火灾高危单位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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