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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5月1日实施 "驰名商标"不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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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标注册淄博商标事务所

2015-04-23

5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新《商标法》主要有哪些修改?新法实施将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

  截至目前,淄博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2435件,其中集体商标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3件、驰名商标73件、山东省著名商标211件,数量均居全省前列。商标品牌在推动淄博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打造品牌城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改《商标法》共进行了53项合并、修改、删除和增加,与企业和创业者密切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四大方面。

  “四增一减”注册商标更便捷

  变化: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解读:这突破了原《商标法》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限制,取消了可视性标志的规定。

  变化:增加“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新方式。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解读:申请人办理同一个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向商标局递交一份申请书,这大大减少了办理的手续,方便了商标注册人。

  变化:增加了注册申请方式。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解读:这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

  变化:增加商标局与申请人的商标审查沟通程序。新《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解读:这一变化畅通了商标局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直接沟通渠道,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全面地向商标局说明注册商标申请内容的本义和内涵。

  变化:缩短了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解读:这一变化不仅有助于提高商标局审查注册商标的效率,也有助于改变以往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时间过长,大量已使用商标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状。

  “一个禁止”驰名商标回归法律保护本意

  变化: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解读:这一规定有利于纠正商标保护实践中背离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意,对驰名商标认识出现偏差的现状;有利于避免企业把驰名商标当做荣誉和市场推广的促销资源,从而使驰名商标认定由手段变成目的;有助于回归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本意,真正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一改变决不会削弱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会影响广大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保护和发展商标品牌的积极性。

  “五记组合拳”强化商标市场秩序监管

  变化: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解读: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果注册商标转化成了某类或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丧失了商标显著性和区别性的基本功能,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不使用就无法产生价值、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占用资源不用是浪费,同时也影响他人注册,可撤销该注册商标。

  变化: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根据这一条新增加的规定,当出现多个具有独占或者排他性质的商标使用许可且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冲突时,工商部门将优先保护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的利益。

  变化: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解读:增加了保护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规定,这一修改进一步平衡了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保护那些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使用人的权益。

  变化: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解读:对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冲突进行了一定规制,明确规定了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变化: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相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商标代理人负有保密义务、告知义务,涉及抢注他人商标的,不得接受委托等等。

  解读:这加大了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力度。

  提高处罚上限大力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变化: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提高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和法定赔偿额度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增加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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