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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10吨小吊车谈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关键词:

江西吊车赣州足力吊车

2014-05-11

   济宁10吨小吊车谈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视,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服从指挥信号;
2) 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3) 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 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 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 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 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19)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 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3) 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度;
4) 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5) 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6) 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
7) 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8)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 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 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20)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爬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风力在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作业;
2) 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行。
3) 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4) 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子薄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上,并应顶紧导向装修置或用楔块塞紧;
5) 内爬升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6) 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加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起重机主氏主坐支承梁的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7) 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8) 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21) 每月或连接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不均匀的沉降。
(22) 应保持起重机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
(23) 配电箱应设置在轨道中部,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及紧急断电开关,电缆卷筒应灵活有效,不得拖缆。
(24) 起重机在无线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强电磁波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与吊钩接触的作业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并应在吊钩上挂接临时放电装置。
(25) 当同一施工地点有两台以上起重机时,应保持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离不得小于2m。
(26) 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平直无沉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
(27) 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 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 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 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 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 供电电缆无破损。
(28) 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29) 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来方可作业。
(30) 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31) 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32) 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33) 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34) 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得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35)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 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36) 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37) 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物,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38) 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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