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计生家庭政策,提高保障水平,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当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当政〔2011〕110号),结合我县实际,经2012年7月4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当涂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标准。
从2012年起,对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两女户父母(一方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由原来的增加补贴20元调整为由县、乡镇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每人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县、乡镇政府补贴。
二、变更缴费档次。
对享受优待计生家庭政策参保人员要求提高缴费档次的,应按缴费档次变更要求填报,并按时将选定的养老保险费补差部分缴存在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上,由银行代扣代缴。县、乡镇政府将按照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给予参保补贴。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