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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

2013-05-19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记者王政)工业和信息化部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展开,这标志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通告》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但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通告》还明确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保障试点顺利进行,《通告》中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申请材料及审查说明》,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参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转售企业提出了服务质量、号码资源、批发价格、长期服务保障措施、退出机制等多项试点保障要求。

  《通告》指出,获得试点批文的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两年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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