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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家属护理可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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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1日11时40分,被告陈某驾驶属于被告薛某

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本市王城大道、古城路附近,由于借道不慎与骑助动车行驶至此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经XX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后,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2014年11月15日,经原告申请,XX交警支队委托洛阳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该部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何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等。上述损伤后遗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家属进行护理。被告陈某与被告薛某为朋友关系,被告薛某为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XX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5年1月25日,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剩余部分由被告陈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原告何某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妻负责日常护理,护理费的计算是否可以根据其妻的工资标准计算。

【律师代理意见】

    现有证据证明何某住院期间由其妻进行护理,其妻有实际的误工损失产生,按照原告妻子工资情况计算护理费有理可依。

【审理结果】

    法院最终确认原告何某的护理费请求,依照原告妻子单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计算护理费。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何某提出家属护理请求护理费的请求,一般都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但是经过律师对何某工作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并进行了充分的取证,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为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了其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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